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