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