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前,矿业权人又将矿业权转让给第三人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受让人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矿业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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