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仅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