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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