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