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