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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