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三条条行政法第一章 总则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条第第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