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成立的执行担保,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