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