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因下列障碍之一,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请求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其他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请求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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