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人知道上述侵权行为时,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但是本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