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