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