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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