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两个以上海事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海事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