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海事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海事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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