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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