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