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明知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而仍然使用造成自己损失,请求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