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