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