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 (二)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 (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