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下列证据,当事人仅以该证据未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裁判所确认的; (二)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 (三)能够从官方或者公开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文献等; (四)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真实性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