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