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