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