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