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