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股权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30%。如竞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应当中止拍卖程序。←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