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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