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