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该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