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二年内因实施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