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