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