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七百零一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请求书中附有办理期限的,应当按期完成。未附办理期限的,调查取证一般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完成;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一般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便转告请求方。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七百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百条第第七百零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百零二条第第六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一条第第六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七十七条第第六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七条第第六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三条第第六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七十九条第第六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二条第第六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五条第第六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