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四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