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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