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四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前款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