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零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