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