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第三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