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第三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