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六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