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六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