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二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