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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