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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