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