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一百零八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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