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按照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确定,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不一致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